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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峰区欢乐糖果量贩音乐娱乐文峰中路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5知民初189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知民初189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欢乐糖果量贩音乐娱乐文峰中路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四海商场四区二层。

经营者:杜明军,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欢乐糖果量贩音乐娱乐文峰中路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中友

审判员智咏梅

审判员吕建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杨滟(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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