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27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随贺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唐传赣,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随贺贺与被执行人唐传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随贺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唐传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唐传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传赣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传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及收益类保险。至今被执行人唐传赣尚欠案款1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传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唐传赣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传赣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随贺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员:
审判员叶元聪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吴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