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军与闪德雷与昌江田丰瓜果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龙执字第140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24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40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闪德雷。
被执行人陈义军。
被执行人昌江田丰瓜果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闪德雷与被执行人陈义军、昌江田丰瓜果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838、2837、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龙执字第1408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昌江田丰瓜果开发有限公司在昌江十月田镇红林农场十二队所有的价值分别为310000元、166000元、2763400元的田头冷库及其冷库房内的机器设备。现查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查封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昌江田丰瓜果开发有限公司在昌江十月田镇红林农场十二队所有的价值分别为310000元、166000元、2763400元的田头冷库及其冷库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上述续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运坤
审判员林梅意
审判员邢益伟
书记员:
书记员吴坤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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