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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臣玉与张炳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3-4号

当事人:

原告申臣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张炳兰,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交通局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金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畜牧局干部,现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臣玉与被告张炳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王金剑银行存款75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3330.95元,加上2011年6、7月份的工资2253.91元、2625.01元共计18209.87元。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金剑同意以其工资偿还所欠原告款项。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王金剑的银行存款18209.87元扣划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分行湖西办事处,账号:81×××2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江居才

审判员李莉

审判员胡敏

书记员:

书记员金晓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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