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刑更647号
当事人:
罪犯穷巴,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红原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阿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穷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穷巴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20年11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立案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穷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穷巴减刑八个月,减剥政二年。
监督机关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雅安监狱报请对罪犯穷巴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穷巴前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04月20日,罪犯穷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6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核表》、《罪犯认罪悔罪表现评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穷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罪犯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穷巴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程冰梅
审判员孙智勇
人民陪审员周跃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