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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6执609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6090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小华,男性,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审理经过:

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华罚金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刑初59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小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小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3.66元(均已依法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满棠

审判员钟明辉

审判员彭福庄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少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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