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武与程素平、赵付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沈民初字第831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831号
当事人:
原告:王应武,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素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付新,男,汉族。
第三人:韩玉亮,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哲,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应武与被告程素平、被告赵付新、第三人韩玉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应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应武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应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应武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欣
审判员许士华
审判员王永彬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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