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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武与程素平、赵付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沈民初字第831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831号

当事人:

原告:王应武,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素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付新,男,汉族。

第三人:韩玉亮,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哲,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应武与被告程素平、被告赵付新、第三人韩玉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应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应武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应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应武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欣

审判员许士华

审判员王永彬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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