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115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钰珍,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小马奔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社区*******台商大厦二单元办公11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贝尔公司)、上诉人广东小马奔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贝尔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马奔腾公司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小马奔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上述援引法律规定的规定,判决:一、广东小马奔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939.73元;二、驳回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200元,由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广东小马奔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547号民事判决书。
特贝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小马奔腾公司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小马奔腾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显过低,损害了特贝尔公司的合法利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特贝尔公司已依约支付了居间费,小马奔腾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为特贝尔公司拿到办学经营权,逾期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按日0.5%计算)。双方从签订合同到返还居间费用,历时五个月,该费用在小马奔腾公司处,不利于特贝尔公司的经营。特贝尔公司是基于信任才与小马奔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且支付较高的居间费用,但小马奔腾公司却没有为特贝尔公司办理办学经营权,且又以服务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行为明显存在诈骗。至今,双方的服务协议没有解除,小马奔腾公司仍有义务为特贝尔公司拿到办学经营权,小马奔腾公司至今拖欠这么长的时间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过错明显。原审法院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低,损害了特贝尔公司的合法利益。
小马奔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小马奔腾公司无须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1939.73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小马奔腾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是无效合同,故违约条款也应当无效,小马奔腾公司无须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中约定,由小马奔腾公司协助特贝尔公司取得广州市海珠区*****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公办幼儿园签订承包合同,交由民营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要求,有关合同应属无效。因涉案幼儿园是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场地为教育用地,权属属于海珠区教育局,而特贝尔公司为个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兴办、经营公办幼儿园的资格,故该份协议违反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包托违约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也就当然无效,双方对合同的无效上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小马奔腾公司已经将因服务协议取得的财产全额返还给特贝尔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无须再向特贝尔公司赔偿任何损失,相关利息损失应由特贝尔公司负担。二、即便小马奔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小马奔腾公司应当返还居间费用的时间也存在明显错误,且要求小马奔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也明显过高,应予调整。特贝尔公司在案涉幼儿园无法完成签约后,仍多次要求小马奔腾公司继续争取相关机会。小马奔腾公司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限。直至2019年1月,小马奔腾公司明确告知特贝尔公司,案涉幼儿园的经营权确实无法取得后,特贝尔公司才要求小马奔腾公司返还居间费用。小马奔腾公司在接到特贝尔公司的通知后,立即于2019年1月10日向特贝尔公司退回了1000000元,并没有超过合理期限。故小马奔腾公司不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即便小马奔腾公司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该行为为特贝尔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仅为资金占用损失。
特贝尔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就对方的上诉,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的效力;2.小马奔腾公司是否应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1939.73元。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首先,《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是特贝尔公司及小马奔腾公司自愿签订,其中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小马奔腾公司应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1939.73元,理由如下:首先,《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约定案涉项目正常操作时间为三个月,即2018年8月1日至10月30日。小马奔腾公司主张双方曾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但特贝尔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小马奔腾公司对此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小马奔腾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助特贝尔公司完成签约。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服务协议》的约定,小马奔腾公司构成违约,应在约定的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特贝尔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资金,否则应按日利率0.5%向特贝尔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现小马奔腾公司直至2019年1月10日才向特贝尔公司退还已付款项,应向特贝尔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再次,由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小马奔腾公司请求适当减少。因此,原审法院结合特贝尔公司的实际损失,兼顾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结算逾期违约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小马奔腾公司应向特贝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1939.73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特贝尔公司、小马奔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98.49元,由深圳市特贝尔教育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广东小马奔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8.49元(均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张海亮
审判员刘冬虹
审判员黎淑娴
书记员:
书记员朱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