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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黄某与田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5民终467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9-14
案件内容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原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黄某,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王某2。

原审被告:王某2,住清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原审原告黄某、原审被告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审被告王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朱金平

审判员周昊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浩

书记员刘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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