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黄某与田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5民终467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9-14
案件内容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原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黄某,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王某2。
原审被告:王某2,住清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原审原告黄某、原审被告清水县华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审被告王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朱金平
审判员周昊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浩
书记员刘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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