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强、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11执164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164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永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8593532-6。
被执行人: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台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350463-0。
被执行人:王信,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永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王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信银行存款727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0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西才
审判员张培荣
审判员王连敬
书记员:
书记员于衍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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