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37-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2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菁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通宽带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184-213_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互通宽带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公证书》显示,原告代理人是“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街榕秀里17号一层“互通宽带”龙洞营业厅隔壁名为“全新温馨租房”的出租屋内”进行调查取证,并欲以此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并已产生侵权结果。可见,原告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案件也应依法移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184-213_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互通宽带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26号10楼,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互通宽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黄惠环
审判员龚麒天
审判员郑志柱
书记员:
法官助理谢韬正
书记员杨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