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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37-266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12
案件内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37-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2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菁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通宽带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184-213_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互通宽带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公证书》显示,原告代理人是“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街榕秀里17号一层“互通宽带”龙洞营业厅隔壁名为“全新温馨租房”的出租屋内”进行调查取证,并欲以此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并已产生侵权结果。可见,原告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案件也应依法移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184-213_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互通宽带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26号10楼,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互通宽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黄惠环

审判员龚麒天

审判员郑志柱

书记员:

法官助理谢韬正

书记员杨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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