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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12执31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31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被执行人王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2682民事判决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77106.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王华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华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康晓纲

代理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胡琳

书记员:

书记员何倩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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