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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花事暗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鼓知民初字第188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0
案件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知民初字第18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方勇、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花事暗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宋永浩。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南京花事暗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事暗香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马晓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事暗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13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13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并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花事暗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听见牛在哭》等50部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听见牛在哭》等5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花事暗香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系社团法人,发证日期为2008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5日,目前有效。音集协的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被告花事暗香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包间、歌舞厅、制售冷热饮、快餐、水果制品,有25间KTV包间,是经营夜总会性质的娱乐场所。

2010年11月11日,案外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以上合同均在有效期内。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发行ISRC-CN-A01-11-374-00/V.J6)DVD专辑封面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该出版物内页标示的《听见牛在哭》等13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并附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专辑收录了包括《听见牛在哭》等在内的50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

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合同约定,音集协为甲方,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乙方。其中第五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139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某申请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请求,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方勇于2014年10月17日来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暗香国际会所V07包间,当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方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服务台支付人民币1680元,并取得发票一张交给公证员保管,方勇在该包间点播了《早晨》等22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保全结束后,方勇将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将SD卡中的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并刻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涉案50首歌曲及画面内容与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50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公证书、原版专辑、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依据授权,对涉案5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在许可期限内享有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被告花事暗香公司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在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公开放映上述5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违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流行音乐,该音乐流行程度较高,被告花事暗香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经营场所面积较大,KTV包间数较多,且被告系从事夜总会经营活动,本院酌定每部作品赔偿600元,合计30000元。关于律师费,虽然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此约定为1000元,但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发票,本院将根据原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形,对此项费用酌定500元。综上,被告花事暗香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合计30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花事暗香公司娱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听见牛在哭》等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清单);

二、被告南京花事暗香公司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枳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被告南京花事暗香公司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花事暗香公司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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