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张春花、徐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502民初295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295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1199。
主要负责人:孙利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花,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徐建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郭敏,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徐铮,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告张春花、徐建华、郭敏、徐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32元,减半收取计181.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申国锋
人民陪审员宋玉水
人民陪审员程文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艳红
书记员刘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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