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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争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渭中刑执字第01234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8-14
案件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渭中刑执字第01234号

当事人:

罪犯庞争虎,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争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019.5元(已付5000元)。被告人庞争虎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陕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庞争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庞争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争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争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汉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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