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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04民初176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760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海泰信息广场**506。

法定代表人穆瑞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和,经理。

被告曹继伟,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冠

书记员:

书记员薛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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