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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李永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68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23
案件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683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负责人:陶灵富。

委托代理人:周晨。

委托代理人:林晓露。

被告:李永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诉被告李永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胡佳颖

人民陪审员邵建海

人民陪审员温胜洁

书记员:

书记员陈茜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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