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1民初1974号
当事人: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方,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俞宁,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俞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方、徐红,被告俞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0036.8元;2、判令被告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基数,按627.3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物业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违约金为10607.6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黔南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凤凰城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维护和管理服务,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购买凤凰城翡翠山9-1商品房,在原告物业服务范围,并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27.3元,逾期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费的千分之五想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2019年5月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20年8月拖欠款项达到10036.8元,原告2020年5月30日向被告发出《欠费追缴函》,但被告仍未交纳,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俞宁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未实际交付房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黔南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凤凰城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被告俞宁20**年10月27日与黔南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黔南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城翡翠山9-1商品房,合同未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后因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一直未收房,也未实际入住。后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物业费未为由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实际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福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郭清玮
书记员郭清玮(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