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981执55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1
案件内容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81执5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户籍地内蒙古丰镇市浑源窑乡平顶山西夭村**,现住丰镇市利民小区林业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山西省阳高县人,无业,户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张小村跃进门**,住丰镇市曹碾湾村。
审理经过:
本院关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19)内09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4c0051ce62d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5.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康福成
书记员:
书记员李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