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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981执55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1
案件内容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81执5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户籍地内蒙古丰镇市浑源窑乡平顶山西夭村**,现住丰镇市利民小区林业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山西省阳高县人,无业,户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张小村跃进门**,住丰镇市曹碾湾村。

审理经过:

本院关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19)内09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4c0051ce62d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5.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康福成

书记员:

书记员李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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