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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士方、常圣军、王兆坤、付正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724民初415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24民初4155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增,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恩,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

被告:王士方,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常圣军,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兆坤,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付正启,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方、常圣军、王兆坤、付正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士方、常圣军、王兆坤、付正启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峰

书记员:

书记员任清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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