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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93财保26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6-15
案件内容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财保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与渤海路交汇处东南角2栋。

法定代表人:吴其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其被与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被申请人存在履行不能与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610,207.8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在3,610,207.85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账号为5105××××0197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账号为4200××××1499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保全措施限额3,610,207.8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谭书琴

书记员:

书记员易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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