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828执118-1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7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8执11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28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陶苏杰
审判员李鑫
代理审判员吴芮峰
书记员:
书记员周卓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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