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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828执118-1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7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8执11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28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陶苏杰

审判员李鑫

代理审判员吴芮峰

书记员:

书记员周卓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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