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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祥与马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凉执字第115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01
案件内容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凉执字第11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金祥。

被执行人马虎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虎山偿还原告杨金祥第一期劳务工资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财文

书记员:

书记员:董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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