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祥与马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凉执字第115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01
案件内容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凉执字第11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金祥。
被执行人马虎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虎山偿还原告杨金祥第一期劳务工资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财文
书记员:
书记员:董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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