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申请执行人丁少冰与被执行人林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岚执行字第1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岚执行字第1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丁少冰,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黄武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林孙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少冰与被执行人林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各商业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孙文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记录、亦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丁少冰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宁

审判员林孟斯

代理审判员叶禹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远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