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少冰与被执行人林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岚执行字第1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岚执行字第1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丁少冰,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黄武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林孙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少冰与被执行人林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各商业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孙文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记录、亦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丁少冰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宁
审判员林孟斯
代理审判员叶禹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远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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