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802执64号之五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64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性,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被执行人:胡某,男性,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8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胡某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孟庆来
审判员许娇
审判员仲玉虹
zdqz
书记员:
书记员吴隆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