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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802执64号之五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64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性,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被执行人:胡某,男性,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8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胡某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孟庆来

审判员许娇

审判员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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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吴隆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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