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智安、杨长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温苍执非字第320-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苍执非字第32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

被执行人郭智安。

被执行人杨长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行审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8220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1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郭智安在浙江农商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智安在该行的存款822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3803.99元,发现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智安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非字第32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智安、杨长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李

书记员:

书记员吴新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