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与袁清龙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502执5146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13
案件内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51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871B,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聂祥春,系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执行人:袁清龙,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0502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与袁清龙申请执行罚款裁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清龙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一贵F×××**号豪情牌、贵F×××**号五菱牌轿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黄成章
审判员靳艺强
书记员:
书记员毛成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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