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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8执242号之三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242号之三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冬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8民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冬霞履行案件受理费3242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冬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冬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0912180110344

00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于泽都

书记员:

书记员: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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