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8执242号之三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242号之三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冬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8民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冬霞履行案件受理费3242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冬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冬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0912180110344
00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于泽都
书记员:
书记员: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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