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执9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三女,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宁贤伟,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奇石××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宁建雄,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奇石××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陈三女与宁贤伟、宁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17967.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宁贤伟名下银行存款1918.12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退付给申请执行人1868.12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廖杰华
审判员郭丹
代理审判员郭亮亮
书记员:
书记员李惠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