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反舌鸟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8民初64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初644号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启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清,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反舌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前进镇戴码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坤,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羽,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反舌鸟酒业有限公司、王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丁然
审判员王琳琳
人民陪审员卢正惠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薇
书记员杨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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