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民终1345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11-03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3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四平街**1-1-2。
经营者:王博文,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张秀梅(系周某的母亲),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军鹏,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沈阳市和平区益天使保健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宋丽娜
审判员华荻
审判员田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美琪
书记员施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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