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郭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482执66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82执66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郭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刑二初字第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12-9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智
审判员尹俊
审判员徐小琴
书记员:
书记员唐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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