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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郭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482执66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82执66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郭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刑二初字第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12-9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智

审判员尹俊

审判员徐小琴

书记员:

书记员唐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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