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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王隆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雨法执字第125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法执字第12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

负责人许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株洲鑫诺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王隆华,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隆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隆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健芳

审判员夏文成

代理审判员曾海龙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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