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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人与刘大云、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5民终130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2-0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民终1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国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大云,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腾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市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滨河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国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大云、一审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上诉人袁国人于2017年9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国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国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上诉人袁国人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黄涛

审判员锡林塔娜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郭淑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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