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人与刘大云、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5民终130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2-0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民终1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国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大云,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腾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市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滨河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国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大云、一审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上诉人袁国人于2017年9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国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国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上诉人袁国人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黄涛
审判员锡林塔娜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郭淑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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