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4行初77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淑云,女,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张国栋,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陈宝均,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刘种柏,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婧涵,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继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云、张国栋、陈宝均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告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东城区政府2014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涉诉审计报告),2018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书面告知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告已于2018年4月28日书面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回复意见后再行答复。原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涉诉审计报告直接关系到原告的切身利益,被告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是被告与中通公司恶意串通以达到拒绝公开涉诉审计报告,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18年5月2日作出的告知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因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第三方发函征求意见,并明确告知将在第三方回复意见后再行答复。故东城区政府向原告作出的书面告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淑云、张国栋、陈宝均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淑云、张国栋、陈宝均。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张立鹏
审判员李冬梅
审判员王斌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玲
书记员牛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