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贺春艳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802执343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04
案件内容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34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负责人:赵亮星
委托代理人:徐宝帅
被执行人贺春艳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贺春艳、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公证处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765809.01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贺春艳、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228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文林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贾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朱虎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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