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美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纪发刚、青岛博森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786财保1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4-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财保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昌邑市美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
被申请人:纪发刚。
被申请人:青岛博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被申请人:蓝同军。
被申请人: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纪发刚、青岛博森运输有限公司、蓝同军、即墨市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鲁B×××××、鲁M×××××挂重型货车、鲁B×××××临时车牌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法院书面准许,不得放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魏信华
书记员:
书记员赵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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