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驱电气有限公司、衢州市德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6执1538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恢288号
(2017)粤0306执153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星芙蓉工业园第****,组织机构代码06389555-0。
法定代表人文有翠。
被执行人衢州市德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组织机构代码689142833。
法足代表人刘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8)粤0306执恢288号和(2017)粤0306执15381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8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莉
书记员:
书记员张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