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执36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宏海,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苏志杰,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宏海与被执行人苏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吉02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志杰履行(2020)吉02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宏海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志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志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人接收而被退回,被执行人苏志杰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5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对其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志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亦无证券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进行走访,经社区走访以及派出所户籍调查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苏志杰已不在长春市南关区XX街道XX胡同XX组地址居住,早已搬离此住址(原址无人居住)。本院现场粘贴传票,并告知被执行人苏志杰于2020年5月25日9时0分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进行询问,被执行人苏志杰没有按传票约定的期限内到本院进行询问,因被执行人苏志杰下落不明,本院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2020年5月27日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赵宏海传唤到院,并将本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查控措施等采取的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走访的经过一一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已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同时,本院执行人员已拍照留存其影像资料,并记录在卷。申请执行人赵宏海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志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蒋新民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