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罪2017刑终183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1刑终183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3-0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刑终183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305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30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蔡丽君
审判员平文林
审判员李晓刚
书记员:
书记员林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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