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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顺与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鲁0523民初1640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523民初1640号

当事人:

原告:周英顺,男,196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广饶县陈官镇经济循环示范园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92469809T。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党晓峰与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晓峰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75000元、工资报酬2934084.40元,合计3309084.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份起,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被告总顾问,约定年薪150万元人民币。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长期拖欠原告工资报酬,无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以被告长期拖欠工资报酬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自2014年01月份起在被告处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报酬2917200元,个人垫付款为16884.40元,共计为2934084.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党晓峰与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被告安排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即应依约按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证明材料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数量及应付劳务费数额的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实被告寰球公司尚欠原告党晓峰劳动报酬及个人垫付款共计2934084.40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故对原告党晓峰要求被告寰球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及个人垫付款2934084.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375000元,因该项主张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被告寰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英顺工资2934084.4元;

二、驳回原告周英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李美芹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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