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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722民初407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074号

当事人:

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岳家巷星源商住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凤。

被告:张敏,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家家美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家家美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玲

书记员:

书记员魏智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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