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91执保48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48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正磊,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宝山路东侧江西道村沿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728057。
法定代表人:田德志,总经理。
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太平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273700T。
法定代表人:田淑任,董事长。
被告:刘方庆,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磊诉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庆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庆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庆的银行存款不足22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凡
书记员:
书记员田春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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