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江与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新0104民初198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30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198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振江,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振江与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振江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振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萌
书记员:
书记员任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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