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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奇广与陈根六、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113执608号之一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6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奇广,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根六,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奇广与被执行人陈根六、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根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奇广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根六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8层801、802、803、804、805、821号房产和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桐路255号5栋1单元21楼61号房产以及车牌号川AXXXXX的机动车一辆,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还首封了被执行人陈根六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灵龙路139号4栋2单元4楼7号房产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栋13楼1号房产,以及车牌号为川AXXXXX的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前述两套首封房产上均设立了抵押,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进行处置。至今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根六、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473188.6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4473188.6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虎虎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董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杨博静

打印:杨博静校对:杨博静2020年月日送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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