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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31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18号

当事人:

原告:温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尚彬,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我于2014年7月14日因感情的事情起诉至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双方并又没和好,婚姻生活已无法继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一直没有吵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6月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1381号判决书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2014)东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的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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