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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97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0
案件内容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互民初字第197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林川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秀花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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