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97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0
案件内容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互民初字第197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林川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秀花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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