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与谢军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325民初1568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5民初156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营业场所:嵩县城白云大道北明辰花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670347J。
负责人:时明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云霞,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谢军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诉被告谢军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青意
书记员:
书记员关苏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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