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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庄静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891民督793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督79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金陵宙辉国际花园**楼**房。

法定代表人:刘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广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庄静,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纪石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娅婕

书记员石银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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