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群英、龙刚、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303执517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3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03执51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蒙群英,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龙刚,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蒙群英与龙刚、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200000元。因查封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龙刚、张冬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龙小军
审判员吉小云
审判员申燚
书记员:
书记员范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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