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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群英、龙刚、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303执517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3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03执51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蒙群英,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龙刚,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蒙群英与龙刚、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200000元。因查封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龙刚、张冬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龙小军

审判员吉小云

审判员申燚

书记员:

书记员范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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